發(fā)布時間:2024-11-06 11:22:32 發(fā)布人:銳勝人力資源 瀏覽次數:112次
尹至平系廣州某公司員工,自2021年5月入職,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17日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月薪9000元。公司為尹至平購買80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未參加社會保險。
2021年12月16日21時34分許尹至平駕駛電動自行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1年12月17日死亡。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尹至平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后經人社局認定為工傷。
因公司為尹至平購買80萬元人身意外保險,保險公司已經全額賠付。
2023年2月17日,家屬申請仲裁向公司主張工傷待遇。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一次性支付工亡補助金876680元及喪葬補助金差額24485.4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合計50400元,并自2023年3月起每月支付其妻子供養(yǎng)親屬撫金3600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100余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勞動爭議。本案當中,尹至平與公司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17日存在勞動關系,尹至平于2021年12月17日工亡,人社局已做編號為(2023)23162號的工傷認定,而公司未為尹至平參加工傷保險。另外,穗從勞人仲案[2023]422號仲裁裁決書有載明:“庭審時,被申請人主張有對《認定工傷決定書》提起行政復議,2023年5月收到復議決定,結果是維持工傷認定?!睘榇?,公司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綜上,一審判決公司支付一次性支付工亡補助金876680元、一次性付喪葬補助金67572元、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合計88200元,并自2023年3月起每月支付其妻子供養(yǎng)親屬撫金3600元,直至出現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為止;自2023年3月起每月支付其母供養(yǎng)親屬撫金2700元,直至出現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為止。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尹至平不構成工亡。事發(fā)當晚,尹至平回家的時間是8點多,受傷的時間是9點多,超過一個小時,不符合正常上下班的時間,所以尹至平回家的時間是不屬于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尹至平的受傷不屬于工傷,因此公司不同意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
公司為尹至平購買80萬元人身意外保險,保險公司已經全額賠付。即使公司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也應將保險公司賠付的80萬元進行扣減,因此,公司只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76680元。
二審判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商業(yè)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工亡補助金。
首先,尹至平與公司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17日存在勞動關系,尹至平工亡的事實已經過工傷認定程序,且經行政復議后,維持工亡認定。故公司上訴主張尹至平不構成工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其次,對于公司為尹至平購買商業(yè)保險的保險金能否抵扣公司應負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的問題。工傷保險與商業(yè)保險屬于不同的險種,二者在性質、實施目的、保障水平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區(qū)別,二者之間是平行關系,并非替代關系:工傷保險屬于國家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商業(yè)保險是用人單位可以自主選擇是否為勞動者購買的,屬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具有自愿性。而且現行法律法規(guī)未禁止受工傷(亡)的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和商業(yè)保險的雙重賠償。故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了商業(yè)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因此,公司要求在其需要一次性支付的工亡補助金中扣除為尹至平購買的商業(yè)保險賠償款80萬元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本案工亡補助金部分,仲裁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補助金876680元給家屬,且明確相關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公司未依法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視為認可相關仲裁裁決內容。為此,原審判決公司應支付工亡補助金87668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公司的相關上訴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4)粵01民終4134號(當事人系化名)